2011年3月16日 星期三

WTO:簽區域貿易協議須通報


(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布魯塞爾24日專電)世界貿易組織(WTO)副秘書長賈拉表示,依WTO總理事會通過的「區域貿易協定透明化機制」,會員國簽定雙邊優惠協議須向WTO通報,並由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審查。



通知WTO的ECFA(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)英文版本正式定案,兩岸21日晚間同步上網,目前尚未確定通知WTO時間,兩岸可能同時通知WTO,但確切作法仍須進一步協商

賈拉(Alejandro Jara)答覆記者詢問時表示,2006年12月14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(General Council)通過「區域貿易協定透明化機制」(TransparencyMechanism for RTAs),會員國可依規定簽署優惠貿易協議。

他說,依據透明化機制,會員國須遵守於1979年訂定的「授權條款」(Enabling Clause)以及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4條,磋商如何洽簽規範貨物的優惠貿易協議。

賈拉表示,會員國也可遵照「服務貿易總協定」(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, GATS)第5條,洽簽有關服務業範疇的優惠貿易協議。

他說,凡簽署雙邊優惠貿易協議(bilateralpreferential agreements)的會員國,有義務向WTO通報,並由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審查,是否符合透明化機制的相關規定。990924

文章來源: 中央社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