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17日 星期四

兩國共同宣布 我與新加坡開始洽簽FTA


中國時報【呂昭隆/台北報導】



在與大陸簽訂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ECFA後,總統府昨晚表示,我國與新加坡簽訂洽簽FTA(自由貿易協定」的意向書,這是我國在簽訂ECFA之後,第一個重要貿易國家與我國洽簽FTA;官員強調,未來陸續將會有其它國家與我國洽簽FTA。

我國駐新加坡代表處及新加坡駐台北代表處,於八月五日發表聯合新聞稿,雙方同意在世界貿易組織(WTO)架構下,展開對經濟合作協議可行性之探討。這也代表我國與新加坡的FTA談判正式展開,進入實質談判階段。

府方強調,馬總統多次宣示,在簽訂ECFA後要推動與其他主要貿易夥伴洽簽經濟合作協議,此次即將展開簽署經濟合作協議的具體行動,證明馬總統說到做到。

府方表示,所謂經濟合作協議多通稱FTA(自由貿易協定),未來正式名稱為何,仍待雙方最後協商

在聯合新聞稿中,台灣將以在WTO下的全名「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(簡稱中華台北)」與新加坡推動經濟合作協議之簽署。府方強調,該名稱是二○○二年民進黨執政時,我國加入WTO所採用之名稱,這也是當時朝野獲得共識之名稱。

據外交人士指出,WTO明文規定其會員享有與該組織其他會員簽署符合WTO規範貿易協定之權利,我國與新加坡同為WTO成員,採用我國在WTO之採用之名稱、在WTO架構下與其他會員簽署相關經濟合作協議,是參與區域經濟整合最務實之作法。

對於未來簽署協議的名稱,外交人士指出,在WTO架構下的區域貿易協定(Regional Trade Agreement),係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(GATT)第廿四條有關自由貿易區(Free Trade Area)及服務貿易總協定(GATS)第五條有關經濟整合的規範簽署,其中並未規定使用「Free Trade Agreement」,所以未來也不會拘泥於此名稱。

外交人士進一步指出,在實務上,星國其他國家簽署相關協定,亦使用其他名稱,如新加坡紐西蘭「緊密經濟夥伴」(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)、新加坡印度「全面經濟合作協定」(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)、新加坡日本「經濟夥伴協定」(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)等。

外交人士表示,台灣與新加坡經濟互補大、競爭性小,台星經濟協議對雙方均有利,對我國農業也無衝擊。台星簽署協議後,對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相關經濟合作協議也有正面之作用。

而藉星國本身為東協會員及已新加坡與印度已簽署的「全面經濟合作協定」的優勢,未來台星簽署經濟協議後,我廠商可獲得進入東協及印度市場之有利條件,也有利台商進行對印度與東南亞之布局,及吸引外商在台投資。

前往財經相關影音新聞

文章來源: 中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