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

產創研發範圍 經部定3原則


工商時報【記者潘羿菁/台北報導】



產創條例三讀通過後,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範圍該如何界定?經濟部工業局初步決定,製造業與服務業須一體適用的研發行為要件,包括使用科學方式、技術方法以及創新高度等三原則,經濟部可望在下周邀集財政部進行協商

官員表示,促產條例延伸出來的「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」,其研發定義包括新產品或新技術、改進生產技術、改進提供勞務技術及改善製程,但產創條例上路後,其子法就要修改成為「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」,並要控制研發支出的稅損在100億以內,因此未來研發範圍將會變窄。

工業局訂出研發行為須有「使用科學方式、技術方法與創新高度」,才能適用研發投資抵減,換句話說,以前廠商簡單改進製程,未來可能會被國稅局駁回。

官員舉例,假設廠商要推出一個新產品,如果是憑空想像,或是僅為了新產品做市調,這是不夠,換言之,廠商要有長期統計資料或科學研究方式做為基礎,進而研發,才算是研發行為,也就是要有科學方式與技術方法等。

官員說,未來廠商研發都要具備「創新高度」,之所以會有這個要件,主要是因為過去國稅局駁回廠商的申請,其理由都說不具備前瞻性或開創性,因此納入創新高度,藉此希望符合財政部的想法。

但創新高度是相當主觀認知問題,官員說,目前還不知道財政部對於創新高度的「尺度」在哪裡,所以會找財政部協商,創新高度的認知與執行面。

為了讓廠商未來申請研發投資抵減能夠「依法有據」,經濟部會在辦法中,將研發範圍採取正負面表列的方式,正面表列就是告訴廠商,甚麼可以做,負面表列則是告訴廠商,甚麼不可以做,把遊戲的規則更加以明確化。

不過研發定義向來主觀判定較多,因此經濟部擬新增條文,未來廠商申請研發投資抵減遭到國稅局駁回,廠商可以申請複查,並要求主管機關提供專業意見做為參考,官員說,由於主管機關可以就專業角度判定,可望讓爭議降低。

由於經濟部長施顏祥要求工業局要在7月中旬前完成辦法,工業局官員坦言時間壓力大,粗估將與財政部開「很多次會議」,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,就會把層級拉高到行政院協調。

文章來源: 中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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