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

我若片面終止ECFA 中國恐難同意


〔記者羅添斌/台北報導〕針對ECFA爭端解決議題,立法院最新研究報告引述中國商務部司長唐煒訪談內容指出,終止條款是「雙刃劍」,不僅我方可提出,中國大陸亦可提出。例如台灣政黨再次輪替,雙方或任一方的態度無法繼續進行對話,影響後續協議進展,中國大陸可能提出終止。



立法院在今年五月派出參訪團前往中國,拜訪中方政府單位及智庫、學術單位,包括商務部台港澳司長唐煒,訪談重點也納入法制局提出的研究報告。

根據立法院法制局「兩岸ECFA終止條款及爭端解決機制之研究」報告指出,兩岸可能提前終止ECFA的各種狀況,包括:ECFA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生效後,經公投否決而終止;我方無法順利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而由我方終止;因台灣政黨輪替,由新政府終止或部分調整或變更協議內容;兩岸因發生其他重大事件而由單一方終止。

報告分析,所謂的重大事件,是兩岸因特定事件發生而關係惡化,諸如可能因達賴喇嘛訪台或是高雄熱比婭事件,引起雙方爭執,最後導致一方終止ECFA。

報告引述唐煒向參訪團的訪談內容指出,「有關終止條款與爭端解決機制部分,終止條款為雙刃劍,雙方均可據此終止,惟對工商界而言,倘若日後免除關稅帶來許多效益,似不易再有動力廢掉它。」

北京藉經促統 目的明顯

唐煒還表示,「目前中國對台灣提出十六項反傾銷案,而台灣對中國提出五項反傾銷案之情形,不納入該等條款,可能更能保護台灣產業。這個部分還可以談,如果台灣不放心,亦可納入提供雙方作為保障」。

研究報告認為,從各方面分析,中國方面同意我方任意退出或是廢止ECFA的可能性不大,原因在於中國有意藉由簽署ECFA吸納台灣,並推進其和平統一規劃進程的目的。

報告建議,兩岸簽署ECFA後,即將面臨的分階段協商、已達成協議內容之履行,甚至因履行ECFA義務或終止協議所產生爭議,為免各執己見而增加兩岸間的衝突,建議參考WTO爭端解決規則或其他RTA爭端解決機制,設立專門爭端解決機制,處理有關兩岸貿易及投資等爭議的諮商、調解、仲裁與政策協調事項。

文章來源: 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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