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0月21日 星期四
關說酒駕 鄉代、村長判刑
〔記者張勳騰/苗栗報導〕頭份警分局前大河派出所長郭智傑被同事告發,98年間屈從三灣鄉代會副主席邱騰森、鄉代黃開相與大坪村長饒維明壓力,涉嫌對酒駕者放水,未開拒絕酒駕罰單,苗栗檢方依貪污罪將4人起訴,苗栗地方法院認定是妨害公務,判處涉嫌關說的邱、黃及饒5個月到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,郭智傑則獲判無罪。
判決書指出,98年9月11日深夜,大河派出所巡佐兼代理所長郭智傑和郭姓警員巡邏,在三灣苗14線攔查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的傅姓男子,郭員聞到傅某身上有酒味,準備酒測,傅某要求喝水漱口,但警車上沒有礦泉水,傅某被帶回派出所,喝水後卻藉故拖延拒不酒測。
邱騰森、黃開相、饒維明等人陸續來到大河派出所,饒維明指傅某是低收入戶又罹患癌症,要求警方罵罵就好,不要開罰單。
郭姓警員依法行政,在拒絕酒測列印單上蓋章,交給長官郭智傑處理。郭智傑對傅姓男子酒測,傅某吹氣7次,酒測值有3次是0,郭智傑只認定酒測值為0並建檔,其餘數值都隱匿。
苗栗檢方依貪污罪起訴郭智傑等4人,法官認為貪污罪證據不足,改以妨害公務罪論處。
承審法官認為,邱騰森、黃開相、饒維明3人均係公職人員,應以身作則,奉公守法,為人民表率,卻到派出所關切民眾所涉酒駕案,對值勤人員出言威嚇,妨礙值勤警員執行酒測職務。邱騰森因犯妨害公務執行罪,處有期徒刑5月,又犯毀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罪,處有期徒刑4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。饒維明則處有期徒刑6個月、黃開相5個月。
被控放水 前所長無罪
郭智傑部分,法官認為郭從頭到尾未正面回應民代的請託,也未嚴辭拒絕,警察人員職務特殊,以較和緩、柔軟的態度處理,實難以苛責,也查無證據涉有貪污犯行,判處無罪。
文章來源: 自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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